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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理县林业和草原局主要职责

县林草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林业和草原工作的方针政策和省委、州委、县委的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林业和草原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全县林业和草原及其生态保护修复的监督管理。贯彻落实全县林业和草原及其生态保护修复的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全县森林、草原、湿地、荒漠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动态监测与评价,推进全县林业和草原数字化建设。

(二)组织全县林业和草原生态保护修复和造林绿化工作。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重点生态保护修复工程,指导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指导、监督全民义务植树、城乡绿化工作。指导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工作。承担林业和草原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工作。

    (三)负责全县森林、草原、湿地资源的监督管理。组织编制并监督执行全县森林采伐限额。负责林地管理,拟订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公益林划定和管理工作,管理国有森林资源。负责草原禁牧、草畜平衡和草原生态修复治理工作,监督管理草原的开发利用。负责湿地生态保护修复工作,拟订全县湿地保护规划,监督管理湿地的开发利用。

    (四)负责监督管理全县荒漠化防治工作。组织开展荒漠调查,组织拟订防沙治沙及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建设规划,监督管理沙化土地的开发利用,组织沙尘暴灾害预测预报和应急处置。

    (五)负责全县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监督管理。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拟订及调整全县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植物名录,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的救护繁育、栖息地恢复发展、疫源疫病监测,监督管理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驯养繁殖或培植、经营利用,按分工监督管理野生动植物进出口。

    (六)负责监督管理全县各类自然保护地。拟订各类自然保护地规划。负责国家公园申报设立、规划、建设和特许经营等工作。负责县级政府直接行使和代理行使全民所有权的国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的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国土空间用途管制。提出新建、调整各类自然保护地的审核建议并按程序报批。组织审核世界自然遗产的申报,会同有关部门审核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的申报。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工作。

    (七)负责推进全县林业和草原改革相关工作。拟订集体林权制度、国有林区、国有林场、草原等重大改革意见并监督实施。拟订农村林业发展、维护林业经营者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指导农村林地承包经营工作。开展退耕(牧)还林还草,负责天然林保护工作。

    (八)拟订全县林业和草原资源优化配置及木材利用政策,拟订相关林业产业地方标准并监督实施,组织、指导林

草产品质量监督。指导生态扶贫相关工作。指导林业和草原

现代园区建设、花卉、特色经济林、森林林下经济、森林康

养和生态旅游产业发展。推进林业和草原绿色产业发展。

    (九)指导全县国有林场基本建设和发展,组织林木种子、草种种质资源普查,组织建立种质资源库,负责良种选育推广,管理林木种苗、草种生产经营行为,监管林木种苗、草种质量。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原生物种质资源、转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种保护。

    (十)指导全县森林公安工作,监督管理森林公安队伍,

指导全县林业重大违法案件的查处,负责相关行政执法监管

工作,指导林区社会治安治理工作。

(十一)负责落实全县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森林和草原火灾防治规划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负责森林和草原火情监测预警、火灾预防工作,发送森林和草原火险信息。组织指导国有林场林区和草原开展防火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工作。

(十二)监督管理全县林业和草原县级以上资金和国有资产,提出林业和草原预算内投资、县级以上财政性资金安排建议,按县政府规定权限,核报、核准规划内和年度计划内投资项目。参与拟订全县林业和草原经济调节政策,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生态补偿工作。

(十三)负责林业和草原科技、教育和对外交流工作,指导全县林业和草原人才队伍建设,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对外交流与合作事务,承担湿地、防治荒漠化、濒危野生动植物等国际公约履约有关工作。

     (十四)承担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生态

环境保护、公共机构节能减排、审批服务便民化等工作。

     (十五)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六)职能转变。围绕高质量筑牢长江黄河上游生态屏障,加强森林、草原、湿地监督管理的统筹协调,切实加大生态系统保护力度,实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工程,高质量实施绿化全县行动,高水平推进数字林业草原建设,加快实现林业草原生态、经济、社会三大效益。统一推进全县各类自然保护地的清理规范和归并整合,参与大熊猫国家公园试点建设期间的相关工作。

(十七)与县应急管理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林草局和县应急管理局要做到各司其职、无缝对接。县应急管理局负责统一组织、统一指挥、统一协调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救灾工作。县林草局依法依规承担林业草原领域的灾害监测、预警、防治工作及抢险救援的技术保障工作。必要时,县林草局可以提请县应急管理局,以县应急指挥机构名义部署相关防治工作。

第五条  县林草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综合办公室。负责文电、会务、文书档案、机要、接待、车辆、国有资产管理、保卫和消防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保密、信息、绩效管理、意识形态、党风廉政建设、精神文明、网络信息化建设和政务公开工作。承担有关综合性文稿起草和史志编纂工作。做好本单位安全生产、综治维稳、依法治县和节能减排工作。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对外交流与合作事务。组织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负责单位机构编制、人事管理、职工工资、社会保险、年度考核、教育培训、人才队伍建设、社会保障、离退休人员、专业技术资格和职称评聘等有关管理工作。组织编制部门预决算,组织和监督部门预算执行,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原财政专项资金及相关项目实施。负责林业、草原涉农资金的稽查、绩效评价。指导政策性森林保险工作。负责机关预算内外资金的拨付、使用、管理和固定资产核算。负责林业和草原综合统计、内部审计工作。负责本单位财务管理日常工作。

(二)生态保护和资源管理股(理县绿化委员会办公室)。拟订全县林业和草原的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按照上级要求编制林业和草原年度生产计划和投资计划,组织生态扶贫和相关生态补偿制度的实施。负责林业和草原实验示范、综合统计等相关工作。落实国土绿化重大方针政策,综合管理重点生态保护修复工程。指导植树造林、封山育林和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开展退耕(牧)还林还草,负责天然林保护工作。承担县绿化委员会日常工作。推进全县林业和草原数字化建设。指导林业和草原生态旅游产业发展。监督管理全市林木种苗、草种质量和生产经营行为。

负责全县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监督管理。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拟订及调整全县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植物名录。承担湿地、防治荒漠化、濒危野生动植物等国际公约履约有关工作。负责推进全县林业和草原改革相关工作。拟订集体林权制度、国有林区、国有林场、草原等重大改革意见并监督实施。负责监督管理全县各类自然保护地。拟订各类自然保护地规划。负责国家公园申报设立、规划、建设和特许经营等工作。负责县级政府直接行使和代理行使全民所有权的国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的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工作。统一推进全县各类自然保护地的清理规范和归并整合,参与大熊猫国家公园试点建设期间的相关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的党群工作。机关党委办事机构由理县林业和草原局党组按照县委规定设置。

第六条  县林草局行政编制6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2名;机关党委书记1名;股级领导职数2名。

机关工勤人员事业编制1名。

第七条  森林公安相关事宜,待上级正式文件下发后

另行明确。

第八条  县林业和草原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九条  本规定由中共理县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理县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条   本规定自2019年3月2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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